您的位置->>速创科技->>在线支持 |
编号:1759 | 留言者名称:常州用户 标题:我们想要购买回卷器 | |
|
||
地区:其它 留言时间: 2003-6-10 16:17:36 |
专家解答:
|
条码小知识: |
厂商代码的申请者 第十一条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生产者、销售者,可以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。 第十二条 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人(以下简称申请人)可以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申请注册厂 商识别代码。 申请人应当填写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书,并提供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。 需向编码中心申请厂商代码的厂商,大略可分为以下几种型态: 1、商品之销售者(商标拥有者)又可分为下列二种类型: (1)制造商与销售商为同A公司,则需要由本身提出条码申请。 制造商 销售商 申请者 A--------A---------A (2)制造商有B、C、D三家采OEM方式生产,而发售商E为行销公司时,应由发售商E来申请。 制造商 B C------E..............E D 2、零售商有自有(PRIVATE)与原始(ORIGINAL)商品,则由零售商本身提出申请。 3、在各地设立经营权独立的分厂,但均属制造同一商品,商品条码乃由总公司提出申请,由各 分厂共同使用。 4、进口代理商进口欧美等国家之商品,若商品原已印有EAN或UPC之条码,则不必另外申请新码 ,使用原有条码即可。若商品上未印有条码,则由进口商向编码中心申请,使用于进口商品。 5、若将不同来源之单品加以组合销售,则需由组合商品之批发商或零售商申请所属号码,赋予 组合商品新的号码。 |